李晓东:PPP项目本质及财务管理问题的三种处理方式(转载)
2016-12-05 11:21 来源:http://www.ceo315.org/ 阅读: 次
项目公司作为投融资及运营管理的平台企业,其替政府建设地方基础设施的行为属于公益性行为,不存在营利的目的,社会投资人最终要求取得其所投项目资本金的正常回报,以满足企业的保值增值。对于此类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形成的资产是否应计提折旧的问题,目前为止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二是应将其作为存货核算;三是作为其他长期资产核算。企业对该类资产归属问题的不同的看法使得企业对该类资产的折旧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但由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对该类问题进行规定,SPV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企业面临的具体情况和当时企业进行融资的环境,采取对企业更为有利的处理方式以促进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第一种处理方式:这种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由于企业在进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时不以营利为目的,导致其进行的项目建设活动并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现实收益,在此情况下却对这部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不断减少投融资平台企业的整体资产,尤其是企业资产规模比较大时,较高的折旧会降低公司其他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利润,从而影响企业的资信评价和融资能力。尤其是对注册资本金较高的spv公司而言,折旧将直接影响利润及股东分红。
第二种处理方式:部分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认为目前为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的目的而使用或持有的资产,而是为了以后的转让,该类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符合存货的定义,在进行核算时应按照存货进行核算,若政府对基础设施进行回购,平台企业可将相应的资金作为营业收入,不存在计提折旧的问题。采用这种方式对非营利性基础设施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不仅不必考虑难以确定的折旧年限的问题,而且不会产生作为固定资产考虑计提折旧时降低平台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利润等类似的问题。
第三种处理方式: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对非营利性基础设施资产的所属范畴问题,还有部分平台企业认为代建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不是为生产商品等目的而持用的资产,而且政府在授权代建时不一定和平台企业签订了回购契约或虽签订契约但政府却无法明确回购的时间、能力等具体事项,所以不能将该类基础设施资产归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也不能将其作为存货即流动资产来进行核算,此时需要将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作为其他长期资产来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加平台企业的资产规模,另一方面解决了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为政府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是否应计提折旧的问题,有效地保护了平台企业的经济利益,满足了平台债券类融资的应用需求,更加容易被投融资平台企业所接受。
个人观点,认同项目公司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作为其他长期资产的核算处理,也可作为其他应收账款核算,这与项目公司要承担的纳税义务问题有着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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